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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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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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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电鱼行为既不在禁渔期内,亦不在禁渔区,也不在自然保护区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刘某某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如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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