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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涉嫌诈骗案)_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涉嫌诈骗案)_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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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涉嫌诈骗案)_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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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诈骗案)_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崔某甲补报的户口是谁所为,且双重户籍很可能存在被害人(某某村委会)同意的违法阻却事由,因此,认定李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如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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