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1、本案系因邻里间偶发矛盾引起;2、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3、经传唤到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4、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如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本院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十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微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十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微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如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其事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积极要求对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微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十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微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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