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童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童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童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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