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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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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故意伤害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故意伤害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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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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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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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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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凌某某故意伤害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凌某某故意伤害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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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故意伤害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故意伤害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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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詹某某故意伤害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詹某某故意伤害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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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林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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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张某甲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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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故意伤害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故意伤害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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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甲故意伤害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倪某甲故意伤害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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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故意伤害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故意伤害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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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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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偶犯、从犯,且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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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甲故意伤害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董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偶犯,且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互相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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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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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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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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