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韦某(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韦瑮与上海东上海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上海东上海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涉案合同第六条第四款关于保底条款的约定是否有效以及依据该条返还投资款的条件是否已经成就。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包括: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涉案联合投资制作合同系当事人各方就电影项目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第六条第四款关于保底条款约定的内容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也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不属于上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属有效,该条款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涉案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是发行收益及分配,第六条第一款对发行收益的范围进行了界定 ...

阅读更多...

吴某某与金某1、林某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林芝康应向原告偿还的债务数额;二、原告主张的债权是否林芝康和金某1的夫妻共同债务;三、林某某应否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林芝康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四、金某2应否对林芝康所负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争议焦点一,原告吴某某向借款人林芝康出借款项的事实,有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为证,双方成立借贷法律关系,但借款本金应是扣除首月利息后的实际交付款,即985,000元。借贷双方在借条中约定月利率1.5%,则月息应为14,775元。自2013年4月起至2018年1月9日止,林芝康按照每月15,000元的标准总共给付利息879 ...

阅读更多...

贵州花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徐某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能源担保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金钱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可用于质押,但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本案中,花某农商行虽对该300万元金钱主张质权,但本院认为其主张不能成立。  首先,花某农商行主张系争账户为保证金账户,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而系争账户内的资金曾于2015年12月9日转出200万元至花某农商行清溪分理处,其用途花某农商行解释为能源担保公司用于代偿其他债务,故系争账户内的金钱并不符合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要求。  其次,花某农商行虽然提供了权利质押合同用于证明其与能源担保公司之间就系争账户内的500万元形成了金钱质押关系,由能源担保公司为花某农商行与光大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但根据借款合同中关于担保方式的约定仅为保证担保,而花某农商行其后发出的贷款催收通知书中只将能源担保公司列为了保证人,在贵州高院(2016)黔民初234号案件中,花某农商行亦仅要求能源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未对系争账户内的金钱主张质权,并在该案中自认其曾于2016年8月4日按照与能源担保公司的约定扣划了300万元保证金用于归还部分贷款本息 ...

阅读更多...

贵州花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徐某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能源担保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要求停止执行的,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由此可见,金钱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可用于质押,但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本案中,因能源担保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扣划了其名下系争账户内的500万元,并无不当。现花某农商行对该500万元金钱主张质权,但本院认为其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花某农商行虽然提供了权利质押合同用于证明其与能源担保公司之间就系争账户内的500万元形成了金钱质押关系,由能源担保公司为花某农商行与集英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但根据XXXXX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关于担保方式的约定仅为保证担保,而花某农商行2017年3月1日发出的贷款催收通知书中仅仅将能源担保公司列为保证人,贷款方式为保证。故花某农商行为证明其质权成立而提供的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 ...

阅读更多...

嘉某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与上海沙头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芮某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大连银行上海分行与被告沙头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大连银行上海分行已按约履行了放款义务,但被告沙头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大连银行上海分行有权要求被告沙头公司按约还本付息。被告芮某公司、林文晋、余银凤、何安胜、彭燕玉、何端茂、陆金兰分别与大连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保证合同》,应对被告沙头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何安胜以其所有的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大连银行上海分行依法享有抵押权。如果被告沙头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大连银行上海分行亦有权要求实现其抵押权,在约定的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  此后,大连银行上海分行将本案系争债权转让于东方资产上海分公司 ...

阅读更多...

嘉某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与上海当宏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芮某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大连银行上海分行与被告当宏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大连银行上海分行已按约履行了放款义务,但被告当宏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大连银行上海分行有权要求被告当宏公司按约还本付息。被告芮某公司、林文晋、余银凤、何安胜、彭燕玉、陈观礼、何惠琴分别与大连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保证合同》,应对被告当宏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何安胜以其所有的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大连银行上海分行依法享有抵押权。如果被告当宏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大连银行上海分行亦有权要求实现其抵押权,在约定的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  此后,大连银行上海分行将本案系争债权转让于东方资产上海分公司 ...

阅读更多...

任某、黄御旻等与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宝某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个人抵押借款合同》为被上诉人石嘴山银行宝某支行与黄伟、上诉人任某共同签订,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构成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上诉人任某等认为系争《个人抵押借款合同》因被上诉人石嘴山银行宝某支行在上海地区无开展业务的资质而应认定无效,对此,本院认为,银行是否具备地区经营资质的问题是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影响当事人间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个人抵押借款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各方仍应按照《个人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上诉人任某称因《个人抵押借款合同》无效而不应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任某称其在签订《个人抵押借款合同》时以为系争贷款的用途是购买原材料,而贷款实际并未用以购买原材料,上诉人任某认为其对 ...

阅读更多...

谢某某与吴某某、滕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原审程浩磊的委托手续是否应经公证、认证,原审判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2.原审认定2019年滕某某400万元还款系归还滕某某、程庆豪于2018年1月27日向吴某某另行借款400万元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并违反公平原则。本院认为,关于原审程序问题,谢某某主张程浩磊自2017年下半年起长期居住在柬埔寨,一审判决后方才回国,故程浩磊的委托手续应办理公证、认证,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然程浩磊系中国国籍,谢某某并无证据证明程浩磊原审期间委托刘兵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属于法律规定应办理公证、认证手续之情形,故对于谢某某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并未违反相关法定程序。关于滕某某归还的400万元借款系清偿何种债务,谢某某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应认定该400万元还款优先偿还本案项下的借款 ...

阅读更多...

贵州花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徐某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能源担保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要求停止执行的,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由此可见,金钱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可用于质押,但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本案中,因能源担保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扣划了其名下系争账户内的500万元,并无不当。现花某农商行对该500万元金钱主张质权,但本院认为其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花某农商行虽然提供了权利质押合同用于证明其与能源担保公司之间就系争账户内的500万元形成了金钱质押关系,由能源担保公司为花某农商行与集英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但根据XXXXX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关于担保方式的约定仅为保证担保,而花某农商行2017年3月1日发出的贷款催收通知书中仅仅将能源担保公司列为保证人,贷款方式为保证。故花某农商行为证明其质权成立而提供的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 ...

阅读更多...

贵州花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徐某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能源担保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要求停止执行的,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由此可见,金钱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可用于质押,但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本案中,因能源担保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扣划了其名下系争账户内的500万元,并无不当。现花某农商行对该500万元金钱主张质权,但本院认为其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花某农商行虽然提供了权利质押合同用于证明其与能源担保公司之间就系争账户内的500万元形成了金钱质押关系,由能源担保公司为花某农商行与集英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但根据XXXXX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关于担保方式的约定仅为保证担保,而花某农商行2017年3月1日发出的贷款催收通知书中仅仅将能源担保公司列为保证人,贷款方式为保证。故花某农商行为证明其质权成立而提供的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 ...

阅读更多...

贵州花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徐某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能源担保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要求停止执行的,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由此可见,金钱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可用于质押,但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本案中,因能源担保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扣划了其名下系争账户内的500万元,并无不当。现花某农商行对该500万元金钱主张质权,但本院认为其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花某农商行虽然提供了权利质押合同用于证明其与能源担保公司之间就系争账户内的500万元形成了金钱质押关系,由能源担保公司为花某农商行与集英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但根据XXXXX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关于担保方式的约定仅为保证担保,而花某农商行2017年3月1日发出的贷款催收通知书中仅仅将能源担保公司列为保证人,贷款方式为保证。故花某农商行为证明其质权成立而提供的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 ...

阅读更多...

贵州花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徐某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能源担保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要求停止执行的,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由此可见,金钱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可用于质押,但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本案中,因能源担保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扣划了其名下系争账户内的500万元,并无不当。现花某农商行对该500万元金钱主张质权,但本院认为其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花某农商行虽然提供了权利质押合同用于证明其与能源担保公司之间就系争账户内的500万元形成了金钱质押关系,由能源担保公司为花某农商行与集英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但根据XXXXX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关于担保方式的约定仅为保证担保,而花某农商行2017年3月1日发出的贷款催收通知书中仅仅将能源担保公司列为保证人,贷款方式为保证。故花某农商行为证明其质权成立而提供的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 ...

阅读更多...

上海徐某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能源担保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金钱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可用于质押,但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本案中,花溪农商行虽对该300万元金钱主张质权,但本院认为其主张不能成立。  首先,花溪农商行主张系争账户为保证金账户,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而系争账户内的资金曾于2015年12月9日转出200万元至花溪农商行清溪分理处,其用途花溪农商行解释为能源担保公司用于代偿其他债务,故系争账户内的金钱并不符合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要求。  其次,花溪农商行虽然提供了权利质押合同用于证明其与能源担保公司之间就系争账户内的500万元形成了金钱质押关系,由能源担保公司为花溪农商行与光大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但根据借款合同中关于担保方式的约定仅为保证担保,而花溪农商行其后发出的贷款催收通知书中只将能源担保公司列为了保证人,在贵州高院(2016)黔民初234号案件中,花溪农商行亦仅要求能源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未对系争账户内的金钱主张质权,并在该案中自认其曾于2016年8月4日按照与能源担保公司的约定扣划了300万元保证金用于归还部分贷款本息 ...

阅读更多...

上海徐某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能源担保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金钱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可用于质押,但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本案中,花溪农商行虽对该300万元金钱主张质权,但本院认为其主张不能成立。  首先,花溪农商行主张系争账户为保证金账户,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而系争账户内的资金曾于2015年12月9日转出200万元至花溪农商行清溪分理处,其用途花溪农商行解释为能源担保公司用于代偿其他债务,故系争账户内的金钱并不符合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要求。  其次,花溪农商行虽然提供了权利质押合同用于证明其与能源担保公司之间就系争账户内的500万元形成了金钱质押关系,由能源担保公司为花溪农商行与光大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但根据借款合同中关于担保方式的约定仅为保证担保,而花溪农商行其后发出的贷款催收通知书中只将能源担保公司列为了保证人,在贵州高院(2016)黔民初234号案件中,花溪农商行亦仅要求能源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未对系争账户内的金钱主张质权,并在该案中自认其曾于2016年8月4日按照与能源担保公司的约定扣划了300万元保证金用于归还部分贷款本息 ...

阅读更多...

上海徐某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能源担保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金钱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可用于质押,但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本案中,花溪农商行虽对该300万元金钱主张质权,但本院认为其主张不能成立。  首先,花溪农商行主张系争账户为保证金账户,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而系争账户内的资金曾于2015年12月9日转出200万元至花溪农商行清溪分理处,其用途花溪农商行解释为能源担保公司用于代偿其他债务,故系争账户内的金钱并不符合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要求。  其次,花溪农商行虽然提供了权利质押合同用于证明其与能源担保公司之间就系争账户内的500万元形成了金钱质押关系,由能源担保公司为花溪农商行与光大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但根据借款合同中关于担保方式的约定仅为保证担保,而花溪农商行其后发出的贷款催收通知书中只将能源担保公司列为了保证人,在贵州高院(2016)黔民初234号案件中,花溪农商行亦仅要求能源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未对系争账户内的金钱主张质权,并在该案中自认其曾于2016年8月4日按照与能源担保公司的约定扣划了300万元保证金用于归还部分贷款本息 ...

阅读更多...

上海徐某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能源担保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金钱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可用于质押,但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本案中,花溪农商行虽对该300万元金钱主张质权,但本院认为其主张不能成立。  首先,花溪农商行主张系争账户为保证金账户,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而系争账户内的资金曾于2015年12月9日转出200万元至花溪农商行清溪分理处,其用途花溪农商行解释为能源担保公司用于代偿其他债务,故系争账户内的金钱并不符合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要求。  其次,花溪农商行虽然提供了权利质押合同用于证明其与能源担保公司之间就系争账户内的500万元形成了金钱质押关系,由能源担保公司为花溪农商行与光大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但根据借款合同中关于担保方式的约定仅为保证担保,而花溪农商行其后发出的贷款催收通知书中只将能源担保公司列为了保证人,在贵州高院(2016)黔民初234号案件中,花溪农商行亦仅要求能源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未对系争账户内的金钱主张质权,并在该案中自认其曾于2016年8月4日按照与能源担保公司的约定扣划了300万元保证金用于归还部分贷款本息 ...

阅读更多...

张某某、刘某与许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11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案两原告对该案中被告许某应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之后,本案两原告作为保证人履行了该案中被告许某应支付的款项共计606,490.76元,故两原告有权向被告许某追偿。现两原告要求被告许某偿还606,490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许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刘某606,4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阅读更多...

张某某、刘某与许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11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案两原告对该案中被告许某应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之后,本案两原告作为保证人履行了该案中被告许某应支付的款项共计606,490.76元,故两原告有权向被告许某追偿。现两原告要求被告许某偿还606,490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许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刘某606,4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阅读更多...

张某某、刘某与许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11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案两原告对该案中被告许某应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之后,本案两原告作为保证人履行了该案中被告许某应支付的款项共计606,490.76元,故两原告有权向被告许某追偿。现两原告要求被告许某偿还606,490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许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刘某606,4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