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系上海*科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案发后已经补缴了全部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系上海*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案发后已经补缴了全部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上海**设备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单位上海**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单位上海**设备有限公司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单位上海**设备有限公司案发后已经补缴了全部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上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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