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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