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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李岭东等与刘丙彬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分别分析认定如下:一、关于责任承担问题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李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饮酒量有清醒的认识并且具备常人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应当能够预见大量饮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及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但其却在明知饮酒后仍驾驶机动车致使事故的发生,因此李平对其死亡的结果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作为招待者的被告李淑先、参与饮酒的被告刘丙彬,单就招待及与李平一起饮酒而言,不能认定为完全过错,但饮酒客观上会导致饮酒者认识能力、控制能力降低,因此,一起饮酒者因共同实施了喝酒这个在先的行为,就会产生一种在后的对饮酒者的注意、照顾、救护等保护义务即法律规定的先行行为引起的法定救助保护义务。二被告作为李平的亲友,一起饮酒,相互之间应给予照顾、帮助、保护,这不仅是道德上安全保护的善良义务,也是法定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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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爱国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容某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贾秀珍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无责任,原告卢爱国已协议赔偿,其在二被告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二被告应予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列入赔偿范围,贾秀珍为徐水区南城村人,属城镇范围有徐水区统计局证明,应按城镇居民赔偿。死亡赔偿金应参照河北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152元的数据,贾秀珍1931年生,应赔偿5年为130760元。丧葬费应参照河北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职工年平均工资52409元的数据,赔偿六个月为2620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死者贾秀珍无责任,酌定为35000元。总计为191964.5元,但实际赔偿190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100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容某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80000元。原告因此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没有禁止肇事方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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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与石某某、石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石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冀F×××××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华安保险公司作为该车交强险的保险人,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受害人后,依法享有向侵权人石某某追偿的权利。冀F×××××号轻型普通货车的登记所有人石武系石某某之父,其应当知道石某某不具有驾驶资格,故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与石某某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石武已经去世,华安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石武留有遗产,也未提供证据证实石某某、李金花、李洪浩继承石武遗产的范围,故对华安保险公司要求被告石某某、李金花、李洪浩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华安保险公司要求石某某赔偿损失1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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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高永立、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永立提交的证据系复印件,且赵某阳及信达保险公司均不认可,本院不予以确认。2、赵某阳主张医疗费175972.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0(100元×80天)元、营养费4200元(60天×70元),提供成宝医院票据7张、徐水区医院票据3张、第一中心医院票据5张、服务费票据1张、鉴定意见书1份。信达保险公司质证称,关于医疗费,我公司同意按照国家医保用药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扣除非医保用药;伙补同意按住院期间每天100元计算;我公司不认可营养费,因为无明确医嘱,费用过高、未实际发生且无票据证明。高永立质证称,同意信达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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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某与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某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虽然王瑞某将16万元留置到法院,但法院并非经法律授权的机关,对王瑞某要求中煤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16万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王瑞某与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煤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冀0609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中煤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冀06民终3066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7年8月29日、2017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瑞某、被告中煤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双英、张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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