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易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真诚悔罪,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行和解,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对被告人易某某从轻处罚。经南漳县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进行社会调查,对被告人易某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四条 第一款 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易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抢救被害人,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易某真诚悔罪,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行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应当对被告人易某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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