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照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法追究被告人刘某的刑事责任。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因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应赔偿。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8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二条 第二款 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