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刘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增殖放流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丙不起诉。 扣押的捕鱼工具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增殖放流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扣押照明工具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增殖放流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乙不起诉。 扣押的捕鱼工具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增殖放流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打渔工具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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