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齐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某某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在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矛盾化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手持管制刀具,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引起,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交待自已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马某乙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禄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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