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赃款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及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所退赃款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9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