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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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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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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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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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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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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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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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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连某某交通肇事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连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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