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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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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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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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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马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马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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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仝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仝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仝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睢宁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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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马某某)(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考虑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马某某主动拨打120、110电话,积极救助被害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马某某所在单位宝某某运输公司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马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马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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