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淮北某某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某乙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徐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且涉案税款已全部补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涉案税款已全部补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徐州**矿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单位徐州**矿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经补缴全部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州**矿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经补缴全部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