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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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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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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交通肇事案)_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交通肇事案)_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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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取得被害人毛某某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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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_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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