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贞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贞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贞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永生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贞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在重审期间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重审无罪赔偿,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刘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本院一审作出有罪判决后,被二审发回重审,在重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在撤回起诉后的三十日内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本院(2016)苏0322刑初394号刑事判决为一审有罪的判决,因此本院应为赔偿义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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