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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挪用资金案)(公开版)_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动投案,积极向被害人退还其所挪用的企业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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