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卓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黄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伙同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真诚悔罪,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被不起诉人王某均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永丰县公安局认定的胡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此次犯罪为初犯、偶犯,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梅某某、彭某某组织实施的该系列行为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被不起诉人杜某甲受纠集参与滋扰并严重影响他人经营,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被不起诉人杜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贞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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