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存疑不起诉适用)(林某某)(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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