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车辆损失,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视为自首;积极赔偿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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