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某某身为公安民警,在侦办刘清河因交通肇事死亡一案中,出于私情,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原审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马某某明知郭某某是交通肇事犯罪的人,而假冒犯罪人作虚伪供述,包庇郭某某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关于郝某某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检察机关关于其到案情况的说明,其并不是为了投案而去的检察机关,不符合自动投案的规定;检察机关在讯问马某某之后掌握郝某某犯罪线索后询问的郝某某,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该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其不构成徇私枉法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上诉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被其隐匿的证人刘清贵的证言和马某某的通话清单,已经有证据显示郭某某有犯罪嫌疑,但其却不继续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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