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在现场报警并等待交警到来,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后悔罪表现,以及社区矫正机构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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