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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甲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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