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肇事后能够主动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主动投案自首,向警方如实供述肇事经过,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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