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不起诉单位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直接责任人员陈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为贯彻落实民营企业司法保护政策,不需要对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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