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亲兄弟之间因赡养老人一事发生纠纷,案发后刘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刘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彭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彭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魏**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彭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彭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彭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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