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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盗窃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盗窃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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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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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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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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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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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具有退赃、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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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刘某乙盗窃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刘某乙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刘某乙的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刘某乙犯罪情节轻微,坦白、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刘某乙不起诉。 扣押的黑色睡眠耳机壹副、漫步者耳机肆副已退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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