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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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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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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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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杨某某系初犯,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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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黄某某系初犯,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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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刘某某系初犯,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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