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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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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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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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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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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阮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阮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其他从严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相对不起诉,由彭州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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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其他从严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相对不起诉,由彭州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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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杨某某系初犯,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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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黄某某系初犯,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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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刘某某系初犯,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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