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在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到案,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本院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系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和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亲属损失,并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要求从轻或不予处罚的谅解。因本案系过失性犯罪且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张某某确有认罪、悔罪的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木布惹违反《中华人民共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木布惹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阿木布惹案发后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阿木布惹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结合被告人阿木布惹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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