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诈骗案)_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2020年5月14日_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