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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职务侵占案)_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职务侵占案)_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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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职务侵占案)_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职务侵占案)_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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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职务侵占案)_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退赃并且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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