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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金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处罚。据此,视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某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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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肇事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赔偿给被害人近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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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其系初犯、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翟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愿意积极赔偿等辩护意见成立,可予采信。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翟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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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荆某甲、李某某、张某某、荆某甲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谢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亲属案发后能够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肇事车辆已经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依法应在上述保险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荆某甲、李某某、张某某、荆某甲现明确表示不再要求被告人谢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仅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对其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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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亲属,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443538.37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122000元内首先予以赔偿,即医疗费6268.37元、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共计116268.37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就民事赔偿自愿与被告人王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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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罪刑事王某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视为自动投案,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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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王某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自首、认罪态度好、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主张的医疗费3461元、死亡赔偿金411040元,丧葬费2319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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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邢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所驾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得到补偿,故,对被告人邢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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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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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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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雨天上道路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结合本案被害人亲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受偿情况从轻处罚。因在事故发生后梁某某的财产已经公安交警交予其亲属领取;被抚养人梁某甲已年满18周岁,被害人梁某某之妻黄某某在事故发生时尚不存在被抚养情形;处理丧葬事宜中的花费属丧葬费的范畴;梁某某生前所购买药品费用及其精神抚慰金不属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上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黄某某、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盛某某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依法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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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锋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撞伤被害人李某,导致李某重伤二级,李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锋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排除肇事逃逸情节,仍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肇事后逃逸属于量刑加重情节,故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关于李锋的逃逸行为已作为入罪情节加以考量,不应再作为量刑情节重复评价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李锋在公安交警的一般性排查中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李锋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原告人1.5万元医疗费,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锋辩称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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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薛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薛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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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邢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梁某1当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邢某犯罪后主动在现场报案并归案,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已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确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由于邢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不予支持;其要求赔偿财物损失800元,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其要求的尸体保管费1910元、仪容整形等费用3000元、运尸费300元、殡葬收费900元属于丧葬费范畴,不能重复赔偿,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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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建国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及时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事发后被告人对伤者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对死者方进行了部分赔偿。在审理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廖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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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赵某、赵某、赵某、赵某、孙某、孙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法驾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姚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当庭提出的第3点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当庭提出的第1、2点辩护意见,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姚某某的归案情况不符合自首的法律特征,不应认定为自首,故辩护人提出的第4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姚某某交通肇事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赵某、赵某、赵某、孙某、孙某经济上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六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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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杨某积极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被害人刘某庚居住在安福县枫田镇车田村岭上,属安福县工业园区规划区内,是城镇规划区内居住的失地农民,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请求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辩称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户籍标准计算的意见,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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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人邢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陈某2、苏某、杨某死亡,故邢某某对因陈某2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某、陈某1、郑某、陈某3、陈某4、陈某5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因苏某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8、林某、陈某6、陈某7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因杨某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1、陈某9、陈某10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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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肇事后拨打了报警电话,在肇事现场等待交警出警,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自首成立,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对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补偿,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以采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过失致人死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唐山市丰南区胜旺货运车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放弃对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责任的请求,经法院明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坚持,本院予以认定,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唐山市丰南区胜旺货运车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能提供误工人员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且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为农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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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与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三人死亡、两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拨打了”122”、”120”电话,在现场等候交警出警,并如实供述肇事经过,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对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由于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1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韩某2、陈某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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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确定的丧葬费中已包含了存尸、停尸等费用,故不予支持。原告方主张雷某2、郭某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求,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对雷某2的主张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对郭某是否分有土地及丧失劳动能力有异议,经查,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郭某的健康状况及生活来源,原告提供的金祥乡跃进村村委会出具郭某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郭某属于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是否有耕地并不能当然的产生收益,故应视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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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协议,得到其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交通肇事中负全部责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辽X号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海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海城支公司应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提出的“请求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海城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其经济损失1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被害人张某甲因交通事故死亡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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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甲、孔某某、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孔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孔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孔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予以从轻处罚。孔某某已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孔某某驾驶的辽JY88**号“长安”微型面包车在阜新国任财产保险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阜新国任财产保险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人的相关经济损失,即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人孙某甲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人孙某甲误工费6429元、护理费3441元、残疾赔偿金92743元、交通费1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人孙某甲财产损失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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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两人轻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其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周某某主张的营养费、周某甲主张的皮卡车维修费及车辆停运损失、以及左某某和周某某主张的转院交通费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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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宝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好某死亡,梅某1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宝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宝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宝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梅某1、通某、包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应负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梅某1、通某、包某提出因被告人宝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未缴纳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在扣除交强险赔偿数额后剩余赔偿款按责任比例承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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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林某某提出的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原审对其能够如实供述等情节已予以认定并已在量刑时予以了考量,所处刑罚适当。关于上诉人刘某1认为被上诉人大连长兴搪玻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与上诉人林某某一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林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已于2011年5月13日由大连长兴搪玻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卖给上诉人林某某,双方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该车辆使用人、实际的投保人均为上诉人林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故上诉人刘某1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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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某某、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申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申某某返回肇事现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交通肇事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带来的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兴安盟博广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均未提出重新鉴定,对鉴定结论本院予以采信。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精神抚慰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费用后可另行主张权利,本院不予支持。因肇事车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只投保了车辆商业保险,被告人醉酒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有明确的责任免除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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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上诉人张某在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张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鉴于上诉人认罪、悔罪,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对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民事赔偿合理。因本院审理期间出现新的事实,故对原审量刑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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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夫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白某夫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白某夫委托他人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抓捕,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二审期间,上诉人白某夫及其亲属赔偿了被害方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且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诉人白某夫及其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意见予以支持。原判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因按调解协议执行,故白某夫不再履行。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因二审出现新的量刑情节,故对原案量刑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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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事故责任认定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陶立鹃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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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结合昌图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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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宫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宫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被告人理应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被告人宫某驾驶的辽B877**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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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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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发后被告人赵某某积极救助被害人,主动投案,构成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所驾车辆投保了强制第三者险和商业三者险,安邦保险公司吉林分公司应在法定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三原告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三原告人的谅解,亦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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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案发后在事故现场拨打报警电话,并从肇事现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属于投案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系初犯、偶犯,虽然被告人未赔偿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可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故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自首、初犯、偶犯等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被害人冯某系非农业家庭户口,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参照2016年辽宁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按照当地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计算。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苗某、冯某二、冯某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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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王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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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发生事故后主动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且肇事后未离开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其行为符合投案自首条件,应当认定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意见,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行为构成自首,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吕某一、吕某二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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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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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逸)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肇事后逃逸,未对被害人进行施救,且将肇事车辆及车牌弃于野外,致使查找肇事司机及车辆的信息在网络上大量传播,造成了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事后被告人赵某分文未付,无任何悔罪表现。综上,量刑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因犯罪行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部落有限公司与被告人赵某之间的雇佣关系问题,证人孙某某、青某证言及被告人赵某供述相互印证,被告人赵某与部落有限公司曾口头约定,被告人赵某为部落有限公司拉客源(提供劳务),部落有限公司为被告人赵某支付提成(报酬),且公司将被告人赵某安排在公司居住,有监督被告人赵某之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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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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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某犯有前科,应依法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辩称,发生事故时受害者在车内,不是第三者,所以不同意赔偿。经查,被害人高某乙在肇事前虽然是车内人员,但在肇事时,被害人高某乙被甩出车外,被该肇事车辆砸中头部死亡,该事实除有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外,还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肇事现场照片及证人李某和被告人崔某某供述证实,故该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的辩解意见及要求对死者死于车外进行重新鉴定的请求,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合法部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崔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崔某某有自首情节,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予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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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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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徐某的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本案的合理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财产损失费、查档费、日用品费等共计1057575.5元。因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应先由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营业部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0510元(扣除已付的10000元)。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经济损失937065.5元,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负担。被害人刘叔军对交通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减少机动车使用人2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使用人承担的赔偿金额为937065.5×80%=749652.4元。该机动车投保了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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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与马某甲、常某某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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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常某某的犯罪行为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造成了经济损失,除负刑事责任外,还应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提出要求赔偿:(1)医疗费165000元的诉讼请求。经审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提交的医疗费、门诊费票据经核算为164850.8元,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9600元(100元/天×96天)、护理费29952元(117元/天×256天)、营养费12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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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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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三处重伤、三处轻伤、一处轻微伤的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松原市宁江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调查评估意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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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马某甲、南某、马某乙、马某丙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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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戴某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南某、马某乙、马某丙的经济损失,取得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丧葬费共计人民币170000元。经查,被告人戴某所驾驶的辽M×××××号轻型厢式货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为期一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不含不计免赔。且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承保期限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保险理赔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即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死亡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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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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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肇事,致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自首,且系初犯,没有前科,平时表现良好,建议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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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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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受害人因颅脑损伤,致多脏器功能衰竭医治无效死亡,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与受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受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悔罪,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不良影响,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号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磴口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作为承保单位,应当在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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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与、孙超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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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超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孙超在发生交通肇事后拨打急救电话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警,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孙超犯交通肇事罪具有如下量刑情节: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提出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上述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评价,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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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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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构成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支付赔偿金,本院经查认为,张某某醉酒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赔偿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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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英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沈英某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在公安机关尚不确知肇事行为人情况下的排查中,主动承认肇事行为,并在公安机关讯问过程中如实供述全部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沈英某在肇事后支付了被害人少部分损失,在对其处罚时予以考虑。由于被告人沈英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合理部分应当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办理丧事人员误工费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精神赔偿金无刑事诉讼法上的依据,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办理丧事人员误工费,本院酌情依民俗按三人、每人三天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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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吴某1、万某1、吴某2、万某2、崔某、王某1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已查明事实,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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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刑事部分的判决无错误,但附带民事赔偿数额的认定有误,故原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应予以撤销,并依法改判。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义华、温国红合理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均应予以支持。根据事故双方的违章情节和责任认定书,本院对本次事故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主体应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比例确定为70%与30%。因负次要责任的肇事车辆辽B332**号轻型普通货车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强制保险,故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义华、温国红的合理经济损失与在此次事故中的另两名被害人万俊芳、万业芳的合理经济损失(本院另案处理)按比例优先从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义华、温国红合理经济损失的剩余部分的70%由原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林某某予以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义华、温国红关于精神抚慰金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义华、温国红关于交通费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其应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其未能提供实际发生额的正式票据等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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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哈某某、李某乙、张某某、黑某某、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未按规定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发生事故后未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及时报警,且弃车逃逸,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黑某某案发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黑某某近亲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采纳。事故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11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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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未定期进行技术检验、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超速行驶且未让道路右方来车先行,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判处,合法适当,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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