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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周某乙等3人聚众斗殴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罗某某等8人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之相关规定,被不起诉书人龚某某的上述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作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无。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弥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弥勒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