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涉嫌诈骗罪。其诈骗数额为3000元,刚达到电信诈骗“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侦查阶段已向被害人退赔了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三)、(四)项的规定,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因小程序使用功能达不到商家要求,商家提出退款,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完毕。小程序达不到商家的要求是设计维护问题,还是小程序真伪问题,由于无法进行鉴定,该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宋某某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退赔9名被害人被骗的资金,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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