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0
尘埃
本院认为,“山丹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和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的税款数额88617.29元。鉴于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上缴了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程五浩
书记员:于海军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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