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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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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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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84108元拒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自愿认罪,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积极筹款付清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赵某某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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