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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虽然向侦查机关进行了供述,但只有供述,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