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田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田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针对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不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号车对造成事故有过错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应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被告人在行驶过程中因前车刹车而将车行驶至对向车道,造成交通事故,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主动拨打”122”报警电话报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陈某12亲属5万元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保护公民生命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运良忽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运良在案发后委托他人报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运良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本院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王运良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无证驾驶无牌号车辆造成肇事,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汪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属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汪某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对被告人汪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孔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也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驾驶车辆肇事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打“122”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在侦查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第九条的规定,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判处。被告人陈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且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对被告人陈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驾驶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打“122”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态度好并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保护公民生命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马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花多鑫忽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花多鑫在案发后能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审理中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花多鑫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张某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在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曹某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已部分履行赔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和忽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第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已部分履行赔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肇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已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在法庭审理中如实认罪,本院依照简易程序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第九条的规定,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判处。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鲁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鲁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鲁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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