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建彬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张建彬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建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被害方损失目前未足额赔偿,故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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