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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甲非法猎狩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甲非法猎狩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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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非法狩猎案)_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没有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和禁猎区域使用禁用工具猎捕禁猎物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其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真心悔罪。且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年满六十周岁,因先天残疾致孤身一人,家庭困难,系分散供养的五保老人,不具有重新犯罪的可能及其他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猎捕夹1个及野生动物麂子死体1只依法予以没收并移送主管部门销毁。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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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非法狩猎案)_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进行生态修复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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