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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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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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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甲危险驾驶案)_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甲危险驾驶案)_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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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且积极赔偿被损坏的公共基础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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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告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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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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