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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祁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盲目超车,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一人死亡,应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祁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打电话报警等待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祁某与被害人陈某周的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祁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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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某案发后积极施救并报警等待处理,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邓某某案发后已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邓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参考《永定区司法局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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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此起事故中,被告人滕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盲目快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受害人横过马路时未走人行道是造成此起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滕某某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滕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赔偿损失;3、被害人亲属谅解;4、酒后驾车。被告人滕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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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及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钟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危险驾驶案中,钟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在交通肇事案中,被告人钟某甲酒后无证驾驶车辆,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施救,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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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参考《桑植县司法局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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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八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赔偿损失;3、被害人谅解。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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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经人行横道未减速,发现行人通行时没有让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应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某所具有的量刑情节:1、自愿认罪;2、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日起至2014年6月16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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