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鉴于其实施捕捞的时间未在传统禁渔期范围内,且捕捞的数量刚达追诉标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鉴于其实施捕捞的时间未在传统禁渔期范围内,且捕捞的数量刚达追诉标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支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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