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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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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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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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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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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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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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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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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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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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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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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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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蓬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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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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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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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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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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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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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沐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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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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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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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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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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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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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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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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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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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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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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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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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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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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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鉴于其实施捕捞的时间未在传统禁渔期范围内,且捕捞的数量刚达追诉标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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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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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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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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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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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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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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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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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鉴于其实施捕捞的时间未在传统禁渔期范围内,且捕捞的数量刚达追诉标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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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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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支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支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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