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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环境污染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卞某某污染环境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了整改,并主动申请开展企业刑事合规监督考察,经评估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