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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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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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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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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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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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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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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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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故意伤害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故意伤害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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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具有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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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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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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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甲故意伤害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陶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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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陈某甲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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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故意伤害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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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甲故意伤害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如实供述情节,认罪认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贾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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