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陆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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