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陆某某系自首、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另外补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闵某某有前科劣迹,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闵某某系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等情节,可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樊某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樊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肖某犯罪后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肖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肖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以采纳。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上诉人李翠芹、汲井华、万欣颖、万欣阳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翠芹、汲井华、万欣颖、万欣阳撤回上诉。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3)北新刑初字第2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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